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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720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世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