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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孙圣昆与左言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圣昆,左言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孙圣昆,现住昌邑市。委托代理人张通涛,昌邑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言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法定代表人原告孙圣昆与被告左言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通涛、被告左言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21日0时40分许,原告驾驶鲁G×××××号轿车沿下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09线路处,与被告驾驶的沿309线由东向西行驶的鲁B×××××、鲁N×××××挂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邑市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一被告的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赔付原告的经济损失1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左言栋辩称,第一,本次交通事故经过昌邑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我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的损失依法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由双方按照主次责任分担损失。我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为鲁B×××××号营运货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120万元第三责任不计免赔商业保险。二、因本次交通事故我支出检车费500元和停车费180元,原告应当予以赔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1日0时40分许,原告驾驶鲁G×××××号轿车沿下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09线路处,与原告驾驶的沿309线由东向西行驶的鲁B×××××、鲁N×××××挂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4月21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孙圣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左言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左言栋驾驶的鲁B×××××号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4月8日至2014年4月7日,交强险残废伤残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2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另查,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车辆损失12930元,定损费780元,共计13710元。被告左言栋主张由原告赔偿其检车费500元及停车费180元,后又放弃该主张。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车损评估费票据一份,被告左言栋提供的车辆行驶证及交强险保险单各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驾驶鲁G×××××号轿车沿下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09线路处,与被告左言栋驾驶的沿309线由东向西行驶的鲁B×××××、鲁N×××××挂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果关系明确,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左言栋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该事故是在保险期内发生,为此,对于原告因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直接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原告其他经济损失13710元-2000元=11710元,应由原告与被告左言栋根据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分担,被告左言栋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其承担上述经济损失的40%,即11710元*40%=4684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意见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赔偿原告孙圣昆经济损失2000元。(二)被告左言栋赔偿原告孙圣昆经济损失4684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圣昆承担25元,被告左言栋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5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钦鑫审 判 员  毕 磊代理审判员  张越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美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