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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外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成丰工贸有限公司与特易购国际采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保税区成丰工贸有限公司,特易购国际采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外初字第111号原告:宁波保税区成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兴农大厦3-148。法定代表人:孙国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特易购国际采购有限公司(TescoInternationalSourc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鰂鱼涌英皇道979号太古坊德宏大厦15楼(15/F,DevonHouse,TaikooPlace,979King’sRoad,QuarryBay,HongKong)。法定代表人:ChristopheRoussel。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保税区成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特易购国际采购有限公司(TescoInternationalSourcingLimited)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保税区成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71元,减半收取9185.50元,由原告宁波保税区成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广秀代理审判员  傅赛君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