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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11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刑小龙、李胡益与崔素香、牟家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1178-2号申请执行人刑小龙,农民。申请执行人李胡益,农民。被执行人崔素香,农民。被执行人牟家俊,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烟民四终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崔素香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素香、牟家俊银行存款2800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于海全代理审判员  牟永生代理审判员  曲玉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