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昌大化工有限公司,潍坊昌大肥料有限公司,朱晓然,宋风云,朱庆然,李秀玲,朱华然,李丰美,朱芬然,张效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轲友。被执行人潍坊昌大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华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昌大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庆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晓然。被执行人宋风云。被执行人朱庆然,潍坊昌大肥料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秀玲。被执行人朱华然,潍坊昌大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丰美。被执行人朱芬然。被执行人张效安。本院在执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昌大化工有限公司、潍坊昌大肥料有限公司、朱庆然、朱晓然、李秀玲、朱华然、李丰美、宋风云、朱芬然、张效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开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审判员 李行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孙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