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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执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强制裁定书13-1398华夏银行、建雄、何伟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湖南建雄土石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何伟,朱香林,向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397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湖南建雄土石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伟。被执行人朱香林。被执行人向友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3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建雄土石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何伟、朱香林、向友东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504254.43元(未计算2013年5月4日起的利息等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周民审判员  杨骐铭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