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山民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肖金安与李文生、原梅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金安,李文生,原梅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肖金安(又名萧金安),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文生,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原梅香,女,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李文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金安与被告李文生、原梅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金安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文生、原梅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金安撤回对被告李文生、原梅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金安负担。审 判 长  侯 轶人民陪审员  胡永丽人民陪审员  申丽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郭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