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3081号原告黄某某。被告王甲。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3年8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7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原告当时是市区户口,在上海市区工作,夫妻双方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全面,被告当时在部队服役,双方了解通过书信往来,婚后因工作原因又分居多年。由于双方脾气性格和生活习惯等很多方面不协调,因此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原告为了改善这种局面,放弃上海市区户口和工作,与别人对调,于1983年5月调至松江工作,但被告不但不珍惜,反而变本加厉,甚至有暴力行为,严重影响夫妻间的感情,以致无法共同生活。在1997年和1998年,原告曾两次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后因种种原因没有离婚,但被告仍有时无理取闹,双方经常争吵,根本无法沟通,从2003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2年经人介绍相识,当时被告在部队服役,原告在上海市区工作,双方通过书信往来交往,1975年2月6日登记结婚,1975年10月8日生育儿子王乙。被告从部队回松江工作后,原告仍在上海市区工作,双方相聚时间较少,1983年5月原告调入松江工作。由于双方脾气都比较暴躁,在共同生活期间互相缺乏关心、缺乏体贴、缺乏沟通,经常因经济等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1997年3月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在案。1998年3月,原告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分歧较大,原告撤回了起诉。之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双方仍经常发生纠纷,2003年起,原告离开松江的住所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3年5月再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东路西司弄经幢公寓3号305室房屋一套,系原、被告婚后购置,登记的权利人为王甲。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东路西司弄经幢公寓3号305室房屋进行估价,估价的结论为:上述房屋在估价时点(2013年7月15日)的房地产价格为1,007,000元(折合单价:14,267元/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房地产估价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婚后长期的共同生活,双方因经济等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并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东路西司弄经幢公寓3号305室房屋系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经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估价确定价值为1,007,000元,离婚后,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将其中二分之一的折价款给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甲离婚;二、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东路西司弄经幢公寓3号305室房屋一套归被告王甲所有;被告王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某某房屋折价款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评估费4,510元,合计诉讼费6,21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3,105元(已付)、被告王甲负担3,1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庄 倩审 判 员 蒋木金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