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一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民一初字第00751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杨乐天,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甲。委托代理人:林斗姣,岳西县中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某与被告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XX球、人民陪审员刘王送、人民陪审员王新来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乐天,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斗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某诉称:1986年父母包办与蒋某甲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1995年生育一子蒋某乙。婚后感情不睦,经常吵架,现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蒋某甲在审理中辩称:与徐某系自由恋爱结合的,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不存在感情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86年徐某与蒋某甲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1995年生育一子蒋某乙。婚后购买摩托车一辆、碾米机一台、彩电一部。徐某自2013年正月起在外打工,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只有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法定离婚条件,法院才准许离婚。本案徐某与蒋某甲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二人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徐某没有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球人民陪审员 刘王送人民陪审员 王新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金宏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