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九法行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胡绍玉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绍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攀涵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九法行初字第00240号原告胡绍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重庆市攀涵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绍玉不服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胡绍玉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绍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绍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胡绍玉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薛 梅人民陪审员 王维福人民陪审员 戴 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邓晓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