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台州雷明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邢台冠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案冻结、查封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雷明焊接设备有限公司,邢台冠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邢东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雷明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浙江温岭市。法定代表人朱家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邢台冠秋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卫,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邢台冠秋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薛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