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磁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勇,王树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张新勇,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南营村,身份证号130427196703273936。被告王树梅,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明德街,身份证号130427196603140273。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勇与被告王树梅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勇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树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新勇负担。审判长  白建刚审判员  孟海江审判员  侯永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吴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