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勇,王树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张新勇,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南营村,身份证号130427196703273936。被告王树梅,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明德街,身份证号130427196603140273。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勇与被告王树梅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勇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树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新勇负担。审判长 白建刚审判员 孟海江审判员 侯永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吴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