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与张蕾、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张蕾,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乳山华银置业有限公司,龙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商初字第26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69号。负责人杜志刚,任行长。委托代理人宫涛,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蕾。被告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乳山华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龙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云民,山东民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怡妮,董事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诉被告张蕾、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龙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乳山华银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提出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2元,财产保全费203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谢凤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于景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