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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刑执字第3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汪俊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243号罪犯汪俊,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6日作出(2007)武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改造中因悔改表现突出,于2011年5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六个月,服刑期至2018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3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汪俊在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主动协助干警维护好监内的改造秩序,敢于同违规违纪现象作斗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1年、2012年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劳动积极肯干,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至2013年获得特殊奖励分3.2分。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改造质量评估评为B等次,考核截至2013年8月止,��得奖励分99.7分。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汪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汪俊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俊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七年九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力审判员 聂景华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