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法执字0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宜标、刘桂青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宜标,刘桂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法执字0935号申请执行张长波,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穿运村张庄组***号。被执行人李宜标。被执行人刘桂青,居居。张长波与李宜标、刘桂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李宜标、刘桂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张长波借款本金900000元,承担利息3507.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李宜标、刘桂青没有还款。根据张长波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09907.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自觉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宜标、刘桂青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经“五查”发现被执行人刘桂青现有一套位于淮安市世纪名都恒辉花园2号楼402室的住房,该房已设立他项权,且被其他法院进行查封,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后查封。除此,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宜标、刘桂青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刘桂青房屋已设立抵押权,且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后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终结执行后,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5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华执行员 杨士轩执行员 陈爱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龚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