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刑执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李金动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金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2267号罪犯李金动,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2007)宝刑初字第467号判决,以被告人李金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滨海监狱于2013年10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7年7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一虹审 判 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