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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塞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王雁鹏诉被告王一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雁鹏;王一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塞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王雁鹏,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真武洞镇居委马王庙渠。被告王一鑫,男,35岁左右,汉族,陕西省宜川县人,现住延安市戒毒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雁鹏诉被告王一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2013年11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雁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雁鹏负担。审 判 长  高振龙审 判 员  王 鸿人民陪审员  高延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