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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滨亮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滨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李滨亮,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滨亮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滨亮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滨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滨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滨亮负担。审判员  高建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程秀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