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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李兰玲与李华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玲,李华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李兰玲,女,195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人。被告李华轩,男,194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玲与被告李华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兰玲于2013年11月8日,以案外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兰玲负担。审判员  方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任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