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刑执字第3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罗细细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罗细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217号罪犯罗细细。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澧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2009)澧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细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5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服刑期至2017年6月1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3年11月2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送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陵监狱提出,罪犯罗细细在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维护监内卫生。劳动改造态度端正,生产积极性较高,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曾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2年、2013年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该犯在改造中,考核截止2013年8月底,已获奖励分97.5分。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年度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为A等次。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武陵监狱认定罪犯罗细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细细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细细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力审判员 聂景华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