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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吕少军与丘月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吕少军被执行人丘月波本院在执行吕少军申请执行丘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丘月波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荔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莫广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