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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郭某甲、郭某乙、郭x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郭x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637号原告郭某某,男,193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郭某甲,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郭某乙,女,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郭x某,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郭某甲、郭某乙、郭x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甲、郭某乙、郭x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甲、郭某乙、郭x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娟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田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