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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商初字第9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业管理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业管理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商初字第958-1号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何晖,经理。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业管理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郭志明。本院受理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业管理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业管理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济南市高新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2011年2月22日,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业管理总公司(甲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由于被告工商登记在济南市高新区,且原告填写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亦是该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当事人协议选择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业管理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业管��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卫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赵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