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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7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夏华民与广州联兴拉链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华民,广州联兴拉链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7864号原告夏华民,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晋江市英林镇新民机械配件维修店的业主。委托代理人施晓娟,福建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联兴拉链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仲朝。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华民诉被告广州联兴拉链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华民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华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60元,由原告夏华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志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琦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