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调确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长青、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长青,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调确字第115号申请人:赵长青。当事人:吴雄梅,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柴家下村张家**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5********。委托代理人:徐立忠。申请人: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礼君。委托代理人:吴乐彪。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赵民、张国华与申请人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关于确认(2013)柯调法室第141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杨丽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长青、吴雄梅与申请人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8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前支付赵长青、吴雄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20331元,如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七日后支付违约金则按全额31278元支付(款项支付至徐立忠中国农业银行常山县支行金穗借记卡,卡号:62×××072458636816)。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韩晓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