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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冠行非诉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冠县物价局与冠县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冠行非诉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冠县物价局。法定代表人:张迎德,局长。被执行人:冠县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才。申请执行人冠县物价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冠县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欠缴价格调节基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2013年6月7日,冠县物价局作出的冠价基追字(2013)第14号《价格调节基金追征通知书》认定,被执行人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按税额计算欠缴价格调节基金75800元,滞纳金4548元,合计80348元。依据《聊城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限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十五日内缴纳价格调节基金。该通知书于2013年6月7日送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缴纳调节基金。2013年9月24日,冠县物价局作出冠价基催字(2013)第14号《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催告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催告,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缴纳调节基金。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冠县物价局作出的冠价基追字(2013)第14号《价格调节基金追征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又未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冠县物价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冠县物价局作出的冠价基追字(2013)第14号《价格调节基金追征通知书》;二、限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被执行人履行冠价基追字(2013)第14号《价格调节基金追征通知书》(缴纳价格调节基金75800元,滞纳金4540元,合计80348元);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缴款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书臣审判员  邴广兴审判员  郭会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宋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