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5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魏铮与北京非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铮,北京非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5814号原告魏铮。委托代理人王乐,北京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非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8号A座15A室。法定代表人韩瑛。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铮与被告北京非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铮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铮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魏铮负担50元(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路晓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郭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