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程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苏军与张某某、��健、张国余、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军,陈健,张某某,张国余,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程民初字第408号原告苏军,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子雯,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健,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被告张某某,女,1987年9月22日出生。被告张国余,男,1966年7月2日出生。被告谷峰,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原告苏军诉被告陈健、张某某、张国余、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军的委托代理人周子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健、张国余、谷峰、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军诉称:2012年4月28日,陈健以承揽工程为由向苏军借款35万元,定于2012年5月27日前归还,并由张国余、谷峰作为担保人。陈健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到期后,各被告未予偿还。特提起诉讼,要���各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被告陈健、张某某、张国余、谷峰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陈健、张国余均系南京六合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陈健与张某某于2009年6月19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28日,陈健以承揽工程为由向苏军借款35万元,定于2012年5月27日前归还,并由借款人陈健、担保人张国余、谷峰共同出具给苏军借据和“确认收款合同”各一份。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及保证方式。到期后,各被告未能及时归还。苏军多次索要未果,遂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各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2013年7月23日,本院根据苏军申请依法查封了张某某名下六合区某某镇某某路1-15号、1-16号、1-17号、1-18号房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据和“确认收款合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苏军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个人业务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一)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借款人陈健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35万元,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出借人苏军要求借款人陈健偿还借款3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出借人苏军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出借人苏军要求担保人张国余、谷峰偿还上述债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上述债务发生在陈健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出借人苏军要求张某某偿还上述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军3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张国余、谷峰、张某某对以上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8820元,由四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执行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九俊代理审判员 仝 鑫人民陪审员 黄恩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