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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永军,白利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永军,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利芳,住吉林市。上诉人吴永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永军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永军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永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上诉人吴永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铁审判员 孙 伟审判员 潘军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邵馨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