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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范水芬与陈建江、丁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水芬,陈建江,丁雪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47-1号原告:范水芬,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炳生,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江,农民。被告:丁雪光,农民。委托代理人:徐飘静,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水芬诉被告陈建江、丁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以登记在原告范水芬丈夫徐建刚名下座落于本市范市镇王家路的房地产(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慈集用(1999)字第07004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范字第15003313号)为担保,申请冻结被告丁雪光银行帐户内的存款5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原告范水芬丈夫徐建刚名下、座落于本市范市镇王家路的房地产(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慈集用(1999)字第07004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范字第15003313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阮 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