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5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毛×1等诉毛×3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2,毛×1,毛×3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5726号原告毛×2,男,1946年4月3日出生。原告毛×1,男,1940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毛×3,女,1938年8月1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毛×2、毛×1诉被告毛×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2、毛×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3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2、毛×1共同诉称,毛某与童某于1936年结婚,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即本案原、被告三人毛×2、毛×1、毛×3。母亲去世前留下一份遗嘱,内容为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处的一套房产留给原告毛×2、毛×1二人继承。现我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1、由原告毛×2、毛×1二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童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处的房产。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毛×3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父母毛某与童某于1936年结婚,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长女毛×3、长子毛×1、次子毛×2。童某去世前于北京市第二公证处立公证遗嘱一份,内容为“...我拥有座落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处的楼房一套,...我的丈夫毛某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二日去世,此后我一直未再婚。我决定在我去世后,自愿将上述房产遗留给我的儿子毛×1、毛×2,其他人不得干涉。...二〇〇一年二月六日”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房产证、证明信、遗嘱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利设立遗嘱处分其遗产,本案中,被继承人童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处的房屋系童某个人财产。经核实,原告毛×1、毛×2提交的公证遗嘱真实有效,对于该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本院不持异议。现原告起诉要求按照该遗嘱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童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处房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童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处房屋由原告毛×2、毛×1共同继承所有,其中毛×2占该房屋所有权的百分之五十份���,毛×1占该房屋所有权的百分之五十份额。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原告毛×2、毛×1负担(已交纳四千四百元,剩余四千四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 判 长 秦 伟人民陪审员 刘志远人民陪审员 李晓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