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4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朱×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40017号原告朱×,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解燕芳,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女,1979年8月3日出生。原告朱×(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张×(以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解燕芳与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2011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婚姻存续期间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但是在婚后过了几个月,我发现被告的钱包里有避孕物品让我心里很不舒服。2013年8月22日因我提出离婚双方发生争吵,后来被告将我的车开走,车里的证件拿走,还把家中门锁更换,我和被告协调是否能回去拿衣服、证件,被告却说她有权利拿着我的证件,衣服可以给我寄过来。我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了,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相识恋爱、登记结婚及未生育子女情况属实。我们之间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随身也不携带避孕物品,没有原告所述的事情。2013年8月22日我们吵架是因为我发现原告和其前妻还有联系,内容很暧昧,根据聊天记录我发现原告要去成都找他的前妻。2013年8月23日早上我把车开走是因为我单位有急事,当天下午我还是很激动就把门锁换了,过了两天我的心情平静了,就把衣服和钥匙通过快递形式给原告寄到单位去了。我们的证件、户口本都放在一起,我没有单独拿过原告的证件。原告拿到房子钥匙后过了一段时间自己回家拿走了户口本和衣服。我认为我们仍然有继续的可能性,我也想和原告好好过,吵架是在所难免的,我也和原告表达过想和原告好好过的意思。如果我们还能继续生活,我会劝原告回家,我们的感情还是挺好的,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5月自行相识并恋爱,于2011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双方自2013年8月23日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则称双方尚有感情、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机动车行驶证、证人证言、收据、借据、收入证明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夫妻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在家庭关系的处理等方面需要互相磨合。现无证据表明双方之间存在根本性、不可调和的矛盾。为了家庭的和谐,双方应相互理解、体谅,并以积极的态度缓和、化解矛盾。鉴于此,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原告基于离婚而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一并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朱×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顾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