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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行终字第0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百���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盐行终字第00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碧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晓霁,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郑贵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X,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于正球,该局稽查大队大队长。上诉人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3)滨行初字第00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晓霁,被上诉人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滨海工商局)的委托代理人XXX、于正球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7日,被告滨海工商局在盐城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滨海店(以下简称世纪联华滨海店)检查发现,原告百事食品公司为销售奇多“美式火鸡味粟米棒”产品,举办“惊喜分分钟输代码换好礼”有奖销售活动,参与活动方式:1、在产品包装袋内找代码;2、登陆网站输代码;3、换好礼。在产品包装袋上明示的活动细则及奖项设置:登陆奇多官网www.cheetos.com.cn或通过手机登陆网址m.cheetos.com.cn;成功注册后,输入包装袋内13位代码,均可获得相应积分,每50奇多积分可兑换价值至少人民币1元的奖品;网络游戏道具礼品丰富多样,道具资源总计价值人民币1300万元,奖品和兑奖方式详见活动网站;奖品的规格、质量等由生产商负责;奖品个人所得税由兑奖者承担;该活动细则以原告公司活动海报和奇多官网为准;活动截止时间2012年6月30日。销售现场未张贴或发放活动海报。通过登录原告奇多官网,被告检查发现,该网站设有“积分换好礼”、“奇多1分钟”、“星际夺宝”、“迷你游戏集”、“奇多圈”等栏目,其中“星际夺宝”栏目中设有“苹果ipad16GBWifi”、“苹果ipodtouch8GB”等5种实物奖品,“在1分钟内,收集宝物碎片,拼成完整宝物,宝物就是你的了”。该奖品的中奖概率在产品包装袋上未明示。通过换取积分参与游戏兑奖还有其他两种方式:1、填写完整注册资料;2、常常访问网站或转发网站内容。网站答疑:“只要是奇多币(即积分)就能参与换好礼”,“并可用来获得‘星际夺宝’游戏时间,赢惊喜大奖”。被告认为原告的有奖销售活动,未向消费者明示所设���的中奖概率,并隐瞒事实真相,该行为违法,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滨工商案字(2013)第0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依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原告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事后,原告缴纳了5万元罚款,并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在世纪联华滨海店举办“美式火鸡味粟米棒”产品有奖销售活动,被告依法有权对发生在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的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消费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在原告举办的活动中,消费者通过购买原告“美式火鸡味粟米棒”产品,输入该产品包装袋内代码的方式,获得相应积分,凭相应积分可换取有关奖品,该活动属于有奖销售。在有奖销售活动中,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其所设奖的中奖概率,但原告未向消费者明示其所设奖的中奖概率。这种通过网络进行的有奖销售方式,仅限于少数消费者,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剥夺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利用了消费者的投机心理,误导了其对商品的选择权,从而侵犯了���他经营者的公平交易权,进而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因此,原告举办的“输代码换好礼”有奖销售活动存在隐瞒事实真相,应视为欺骗性的有奖销售,违反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期限规定,该程序性规定并未对最长处罚期限作出限定,被告按规定办理了延期结案的批准手续,但延期结案的理由与规定不符,存在瑕疵,不影响被告对原告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是现行有效的规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一致,被告依据该规章对原告进行处罚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理由,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百事食品公司对被告滨海工商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上诉人百事食品公司上诉称:1、“星际夺宝”是上诉人网站的游戏频道,通过玩游戏获得奖品,而“惊喜分分钟输代码换好礼”有奖销售活动,消费者只要在网站上输入产品包装袋内代码,就可以兑换价值至少人民币1元的QQ游戏道具等奖品,两个活动完全没有联系,因此上诉人没有义务在包装上注明“星际夺宝”活动的奖品设置和中奖概率;2、“星际夺宝”是网站上游戏活动,在滨海县奇多产品的市场销售环节没有就该活动做任何直接或间接推广,即使该活动违法,违法行为发生地也不在滨海,而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工商部门进行处罚;3、对于在有奖销售活动中是否存在隐瞒事实真相问题,原审判决没有进行正面回应;4、被上诉人延期结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是庭后伪造的,长期拖延不结,影响上诉人的经营。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滨工商案字(2013)第0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还上诉人已支付的罚款伍万元。被上诉人滨海工商局答辩称:1、上诉人举办的“惊喜分分钟输代码换好礼”活动,通过产品包装袋内附赠的代码与网站上“积分换好礼”、“星际夺宝”等环节连接,消费者只有购买上诉人产品才能获得积分,只有获得积分,才有参与游戏获得奖品的可能,故“商品销售”与“网络有奖游戏”是有奖销售活动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2、可参与抽奖的并非仅限于有奖销售产品的购买者,非购买者通过注册、发贴等方式,同样可获得积分参与抽奖,而上诉人隐瞒了这一事实真相,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上诉人的有奖销售活动存在��骗性;3、上诉人在世纪联华滨海店有奖销售“奇多”牌粟米棒系列产品,其违法行为发生地在被上诉人管辖区域内,故被上诉人有权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4、由于案情复杂,被上诉人未能在立案后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经过多次延期,均有审批手续,程序上并不违反规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在一审审理期间提供的证据、依据,原审法院均随卷移送本院,本院对证据认定与原审法院一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在上诉人百事食品公司举办的“惊喜分分钟输代码换好礼”销售活动未公布中奖概率。在上诉人奇多官网中,积分被称为“奇多币”,一枚奇多币等同于上诉人产品包装袋上所称的一个积分,支付相应奇多币可在“积分换好礼”栏目中换取网络游戏道具、奇多壁纸等礼品;支付100奇多币可参加“星际夺宝”网络游戏1分钟,在1分钟内,游戏中会随机出现苹果ipad16GBWifi等5种宝物碎片,游戏者收集这些碎片,如能拼成完整宝物图形就可兑换相应实物奖品。被上诉人滨海工商局于2012年2月17日对上诉人违法有奖销售活动进行立案,以需要延期听证为由,2012年5月14日经被上诉人单位负责人批准延期,2012年6月11日被上诉人单位案审小组讨论决定再次延期。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百事食品公司在产品包装袋上公布的“惊喜分分钟输代码换好礼”销售活动的细则,该活动是在实体店销售奇多“美式火鸡味粟米棒”商品,在网上给购买者兑换网络游戏道具奖品,而上诉人提供的网络游戏道具虽是虚拟物品,但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给购买者带来经济利益,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的规定,故上诉人该活动属于有奖销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被上诉人滨海工商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辖区内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而违法有奖销售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被上诉人滨海工商局对上诉人在世纪联华滨海店举行的有奖销售活动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关于上诉人百事食品公司网站上“星际夺宝”栏目与“惊喜分分钟输代码换好礼”有奖销售活动的关系问题。“惊喜分分钟输代码换好礼”活动细则规定的兑奖方式是:购买者找出包装袋内代码,登录奇多官网,进行注册,输入包装袋内13位代码,获得相应积分(即奇多币),然后凭奇多币兑换网络游戏道具奖品。事实是在奇多官网上设有“积分换好礼”、“奇多1分钟”、“星际夺宝”、“迷你游戏集”、“奇多圈”等栏目,在“积分换好礼”栏目中,用相应奇多币可换取网络游戏道具;在“星际夺宝”栏目中,设有“苹果ipad16GBWifi”等5种实物奖品,支付100奇多币可参加“星际夺宝”网络游戏1分钟,在1分钟内,收集苹果ipad16GBWifi等宝物碎片,拼成完整宝物图形就可兑换相应实物奖品。由于上诉人的奇多官网上并没有“惊喜分分钟输代码换好礼”这个栏目,“积分换好礼”栏目字面表述与该活动最接近,在该栏目中用奇多币可兑换网络游戏道具,其他栏目用奇多币却不能兑换,可以认定“积分换好礼”是上诉人“惊喜分分钟输代码换好礼”有奖销���活动网上兑奖部分。一般来说,有奖销售活动的“兑奖通道”是封闭的,消费者购买商品后,要么根据活动细则兑换相应奖品,要么放弃。本案中,在奇多官网上通过奇多币这个媒介,购买者既可在“积分换好礼”栏目中兑换网络游戏道具,也可在“星际夺宝”栏目中,玩“夺宝”游戏博取实物大奖,奇多币把实体店销售“美式火鸡味粟米棒”商品与网上“积分换好礼”、“星际夺宝”可获得奖品的栏目都做了连接,由于上诉人设置的“惊喜分分钟输代码换好礼”有奖销售活动兑奖通道不封闭,事实上造成了“星际夺宝”有奖游戏成为该活动一部分,因此,被上诉人认为“星际夺宝”有奖游戏是“惊喜分分钟输代码换好礼”有奖销售活动的组成部分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百事食品公司在“惊喜分分钟输代码换好礼”有奖销售活动中是否存在隐瞒事实真相问题。有奖销售活动的“奖池”应当是封闭的,只有参与有奖销售活动的消费者才能进入“奖池”兑换相应奖品。本案中,在奇多官网中只要是有一定奇多币的注册者,就可进“积分换好礼”栏目兑换网络游戏道具即上诉人明示的奖品,而获得奇多币的方式除参与“惊喜分分钟输代码换好礼”活动,通过购买上诉人活动商品获得外,还可通过在网站上注册,常常访问网站或转发网站内容等途径获得,这就造成了活动购买者以外的网民,无需购买上诉人的活动产品,也可进入“积分换好礼”栏目兑换活动奖品,造成“奖池”不封闭。上诉人在活动细则中,没有明示“奖池”不封闭的缺陷,属于隐瞒事实真相;同样,在活动细则中,没有明示购买者还可参加“星际夺宝”游戏中实物大奖,“星际夺宝”游戏购买者与非购买者都可参加的事实,亦属于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关于��上诉人滨海工商局的办案期限问题。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本案中,被上诉人滨海工商局是适用的一般程序,依法应在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但由于被上诉人在办案期限届满前,经单位负责人批准进行了延期,到期前又经案审小组讨论决定再次延期,虽申请延期理由欠当,但基本符合上述规章的规定。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作出的滨工商案字(2013)第0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基本���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上诉人百事食品公司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红审 判 员  沈俊林代理审判员  王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施 惠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2、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的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消费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