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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02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成林速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成林速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光音网视科技有限公司,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02353号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526号(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洪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成林速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东苇路综合市场内南门。法定代表人李学林,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明。被告沈阳光音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5-2号803室。法定代表人杜文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舒。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18号正通创意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朱海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媛。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成林速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光音网视科技有限公司、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审 判 长 赵       刚人民陪审员 张   金   妹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郭苗苗书记员王晓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