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建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夏某某,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韩长连,律师。被告薛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徐业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