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商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树印与临沂市罗庄区百吉冷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印,临沂市罗庄区百吉冷饮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905号原告李树印。被告临沂市罗庄区百吉冷饮厂,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王家对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印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百吉冷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印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树印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李树印负担。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潘士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