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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黄晓伟与衢州雨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营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伟,衢州雨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营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民初字第618号原告:黄晓伟。被告:衢州雨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雨香。被告:叶营枫。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伟与被告衢州雨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营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晓伟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叶营枫下落不明为由暂时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2元准许原告免交。审 判 员  肖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周超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