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黄晓伟与衢州雨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营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伟,衢州雨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营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民初字第618号原告:黄晓伟。被告:衢州雨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雨香。被告:叶营枫。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伟与被告衢州雨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营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晓伟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叶营枫下落不明为由暂时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2元准许原告免交。审 判 员 肖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周超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