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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浙江鹿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东方现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鹿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东方现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097号原告浙江鹿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绍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胜南。被告浙江东方现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佩荪。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鹿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方现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鹿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鹿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国峰审 判 员  赵钦宇人民陪审员  万春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沈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