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胡卫伟与陈静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卫伟,陈静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461号原告:胡卫伟。被告:陈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卫伟与被告陈静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胡卫伟以原、被告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卫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卫伟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郑 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