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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刑二初字第0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黄某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张刑二初字第0380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原系张家港蒙鑫圆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8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3)1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薇、被告人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在担任张家港蒙鑫圆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负责结账、收取货款等职务便利,采用收取货款不入帐等手段,先后多次将收取的货款共计人民币38025元挪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黄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从业务单位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华联超市收取的货款人民币7690元挪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2、2013年3月某日,被告人黄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从业务单位张家港市锦丰镇百润新天地超市收取的货款人民币22880元挪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3、2013年3月某日,被告人黄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从业务单位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超市收取的货款人民币7455元挪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的亲属已代其退出全部赃款。另查明,张家港蒙鑫圆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8日,系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被告人黄某原系该公司业务员。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负责人翁伟的陈述、证人徐某、沈某、郑某、黄莹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某往来账目、清单、收条、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已全部得到挽回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司资金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徐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