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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北督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2-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与被申请人李求贵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李求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郴北督字第3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法定代表人孟松。委托代理人李悦。被申请人李求贵。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以被申请人李求贵利用信用卡透支39998.13元,至今未还为由,要求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9998.13元及利息7519.63元(利息截止2013年10月30日,此后利息另算),合计47517.7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求贵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借款本金39998.13元,利息7519.63元(利息截止2013年10月30日,此后利息另算),合计47517.76元,并负担支付令申请费329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田忠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立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