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武法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董锋波与鱼治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锋波,鱼治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武法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董锋波,男。被执行人鱼治元,男。申请人董锋波与被执行人鱼治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董锋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821号民事判决书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鱼治元赔偿他车辆修理费16806元,并负担诉讼费220元。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鱼治元住所及财产地均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委托本院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做其思想工作,被执行人鱼治元交来案件款10000元表示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依法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款项已兑付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执字第0012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贾和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