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官商初字第0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戴冬平,陆锋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戴冬平,陆锋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官商初字第0322号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张希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清华、张莉(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职员。被告戴冬平。被告陆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戴冬平、陆锋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远东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远东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元,由远东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乔建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