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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辖终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雷志甫与方基华、沈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基华,沈志英,雷志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基华。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志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志甫。上诉人方基华、沈志英为与被上诉人雷志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3)杭江商初字第8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基华、沈志英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基华、沈志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基华、沈志英撤回上诉。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3)杭江商初字第836号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奕代理审判员  潘才敏代理审判员  徐 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傅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