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塘少民初字第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辛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塘少民初字第0061号原告辛某,女,1978年12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越西县大瑞乡瑞城村三组33号。被告潘某某,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越西县大瑞乡瑞城村三组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章泽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