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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与魏开慧、顾燕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魏开慧,顾燕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开慧。委托代理人XX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燕兵。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开慧、顾燕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3)门民初字第0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晓威代理审判员  李少飞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秦建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