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执字第8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徐友春、与杨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友春,杨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874-2号申请执行人:徐友春。被执行人:杨昆。我院作出的(2013)潍城民三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杨昆所有的鲁V×××××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昆所有的鲁V×××××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俊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志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