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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执字第8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徐友春、与杨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友春,杨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874-2号申请执行人:徐友春。被执行人:杨昆。我院作出的(2013)潍城民三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杨昆所有的鲁V×××××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昆所有的鲁V×××××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俊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志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