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国荣与刘玉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某某,刘玉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荣。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上诉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2)榆巴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提出新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2)榆巴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预收上诉费,退还上诉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某某。审判长 惠子芳审判员 惠东东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贺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