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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凤翔县城关镇铁丰村村民委员会与闫炳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翔县城关镇铁丰村村民委员会,闫炳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056-1号原告凤翔县城关镇铁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白海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曹靖苑,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白笃雄,该村党支部书记,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闫炳义,男。委托代理人石永浩,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凤翔县城关镇铁丰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闫炳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翔县城关镇铁丰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审 判 长  何 杰审 判 员  韩雅琴人民陪审员  赵志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成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