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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调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孙广海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广海,王道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调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孙广海。被执行人王道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广海与被执行人王道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即民初字第5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修仕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