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调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孙广海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广海,王道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调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孙广海。被执行人王道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广海与被执行人王道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即民初字第5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修仕滨 关注公众号“”